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21年01月22日 版次:A07 作者: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讯记者 刘瑞东
钱某以个人名义借款40万元未还,后钱某和丈夫孙某被银行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凭共同还款声明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
据了解,2016年10月27日,钱某与某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4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孙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7日,孙某在《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面谈记录》第三页的共同还款声明、共同抵押声明等声明落款处签字捺印。该申请第二页记载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息等。借款合同签订后,该银行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谁知,钱某未依约还款,该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孙某、钱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对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共同借款人处虽为空白,即孙某并未签字确认,但该借款发生在孙某、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在《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面谈记录》第三页共同还款声明上签字,且贷款申请表第二页载明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息等足以证明共同还款声明系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出具的还款声明,故应认定孙某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应对该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