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7年12月12日 版次:A07 作者:
青岛大业集团有限公司(370282671789196):
2017年5月11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执一字第178-27、179-27号执行裁定书:你单位所有的位于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1号楼3702户的房产变卖给买受人所有。你单位需在本通知送达后15日内,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缴纳该房产交易的相关税款1143060.95元。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青地税南通〔2017〕SN7014)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市南区福州南路52号)领取该文书,该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