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落户无需征得居委会同意
办理户口迁入时取消提供原籍户籍证明
警方便民新措施解读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3年12月17日 版次:A02 作者:

本报讯(记者  陆佳慧)  本市人员补办身份证时不再受户籍地限制,可直接到就近派出所办理……昨日,青岛市市公安局在八大峡派出所开展了户政处便民服务措施解读活动。其中,小城镇省外人员迁入落户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分、市局,并缩短审批时间;新生儿办理落户时不再需要产权人同意,可随父随母落户自愿;本市市民有适当申请理由且首次变更名字的,将下放至派出所审批办理,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市人员可就近办理身份证
        自2013年7月以来,办理居民身份证开始采集登记指纹信息。由于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产生了变化,这给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带来新的课题。青岛市公安局户政部门重点解决“市民往返办证领证、群众在服务窗口长时间等待、行动不便群众办证、群众特殊情况急需用证”等热点问题,并据此出台了相关便民措施。
        据悉,在新措施中,本市户籍人员可选择就近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到期换领业务,不受户籍地限制。市民持户口簿在派出所提出申请后,现场照相、采集指纹信息,证件制作完毕后由受理地派出所办理邮寄或负责发证。该措施重点解决了跨区(市)居住、工作的市民办证耗时、远距离往返的问题。
        此外,对长期有病卧床人员、行动不便老年人和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无法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供预约服务,自预约之日起,城区5个工作日、农村地区10个工作日内登门落实办理。重点解决特殊办证人员“跑腿儿”、“往返接送”及其它无力、无法来派出所办证的问题。
        实行“居民身份证在申领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居住证在申领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制证部门委托邮政部门邮寄送出”的业务。通过简化分局、派出所领取发放证件的程序,重点解决市民往返取证不便、本人不便前往派出所取证和部分市民急需使用证件的问题。居民身份证邮寄业务由派出所受理,居住证邮寄业务由邮政部门公开网站受理。两项业务均由市民自愿选择,接收证件后向邮政部门交付邮寄费。
落户审批权限下放至分市局
        自2002年起,我市开展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对加速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推动城镇经济特别是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加快了我市的城市化进程。但省外迁入人员的审批权限在市公安局,审批环节多、时限长,影响到审批速度。
        据此,青岛市公安局将在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四市和黄岛区(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城镇省外人员迁入落户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分市局,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城区10个工作日、农村地区15个工作日。这项措施减少了审批环节,为缩短审批时限争取了时限,更加方便群众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儿随父随母落户自愿
        近期以来,部分市民通过民生警务平台、政府信箱等多个渠道反映新生婴儿无法落户的问题,涉及原因有村委会、集体户单位不出具证明、不允许落户,以及与房屋承租人、产权人有纠纷,不同意落户等。
        我市进一步简化落户材料,今后办理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时,不再要求提供集体户、村(居)委会、房主、户主同意证明。办理户口迁入,取消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只要是持有居民户口等合法有效的出生证明等即可办理落户。简化户口落户手续,户口迁入,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户籍证明。不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的,一次性告知提供原籍户籍证明。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工作人员刘新彦介绍说,截至目前,今年我市共有5万至6万名新生儿落户。在出台这项措施前,有的新生儿的父母户口为集体户口,在给孩子落户时须征得单位同意;或之前与房主、产权人有矛盾,则有可能造成落户不了的情况。新措施出台后,新生儿可以随父随母落户,不再需要征得单位或产权人同意。刘新彦表示,对于集体户口,有专门的协管人员对其进行保管,每人有一张单页。涉及新生儿落户时,当新生儿父母双方都是集体户口时,可拿两人的集体户口单页前往落户;当新生儿父母其中一人时是集体户口,另一人是家庭户口时,则新生儿落家庭户口。
        昨日,在八大峡派出所,前来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的本市市民张先生高兴地告诉记者:“现在办理新生儿落户非常方便,连房产证都不需要带。而且办理时间也短,只要十几分钟就能办完。”
首次变更名字到派出所办理
        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市民因个人原因,有变更名字的需求。出台新措施前,16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审批权限在分市局,审批环节多、时限长,影响市民生活。
        在新措施中,本市居民首次变更名字,有适当申请理由的,则下放至派出所审批办理,10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照省厅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名字,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公民申请名字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为解决市民反映的名字变更难问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既尊重公民个人意愿,同时又方便行政管理的前提下,对首次申请变更名字的,由派出所审批,缩短了审批时限,方便群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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