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昨发布2018年《商事审判白皮书》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9年01月15日 版次:A03 作者:

十大典型案例解析商事风险
  全市法院去年共审理商事案件22308件

  本报讯(记者 蒋世龙 通讯员 朱本腾 吕佼)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法院2018年《商事审判白皮书》(简称《白皮书》)和十大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提示企业防范交易风险,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益法治指引。
  2018年,青岛法院商事审判强化精品意识,实施商事审判精品战略,设立“服务大局、提升质效、勇争一流”的工作目标和“简案快审、专案专审、难案精审”的案件分类化审理思路,严格依法公正高效办案,审判质效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18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商事案件22308件,同比上升14.23%,成功审结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及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为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对2018年青岛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总结了案件呈现的特点,分析了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六个方面的风险点,并在综合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白皮书》详细分析了商事主体在商业行为中存在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入场交易缺乏事先预判,风险意识不高;磋商环节缺乏细节掌控,契约意识不足;履约环节缺乏动态管理,证据意识不足;退出环节缺乏程序观念,法律意识不强;依法经营理念欠缺,依法治企观念淡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公司治理现代化程度依然不高。
  《白皮书》建议企业加大依法治企力度,强化守法重约底线思维,将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有效规避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在履约过程中,建立健全的动态监管体系,在确立交易对象环节做到事前尽职调查,在合同磋商环节积极主动协商合同条款,在合同履行环节建立证据固定与保存制度,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采取止损措施,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发生。在公司内部治理中,要推进公司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严格股东出资与公司资产界限,科学合理安排股权结构,搭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重视公司退出机制,避免形成“僵尸企业”。
  下一步,青岛法院商事审判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化解各类商事纠纷,健全完善产权保护机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青岛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部分案例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偿还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某管理公司欠某面粉公司880万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经面粉公司申请执行该管理公司无偿债能力。2015年10月8日,某管理公司股东李某、王某召开股东会,通过以下决议:1.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1000万元减至400万元,减少的600万元注册资本中,股东李某减少出资500万元,股东王某减少出资100万元。2.减资前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以减资前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3.其他登记事项不变。4.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2015年11月29日,某管理公司在报纸上进行公告,但未通知某面粉公司。现某面粉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李某、王某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面粉公司与某管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在管理公司减资之前已经形成。某管理公司在面粉公司诉讼过程中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虽然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通知正在二审诉讼中的某面粉公司,管理公司知道且应该知道面粉公司是债权人,其仅以登报公告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使面粉公司不能行使要求管理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损害了面粉公司债权的实现。故法院判令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管理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点评】

  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损,进而导致公司信用及偿债能力减弱,公司法为此规定公司减资需通知债权人,赋予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本案某管理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面粉公司,导致其未能依法行使权利,损害了债权的实现,减资股东应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通过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及公告程序,债权人在接到通知或公告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未依法履行减资程序,减资股东要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有保持公司资本充实的法定责任,股东瑕疵出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 某商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立时两股东某咨询公司、某信息公司分别认缴2550万元、245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51%、49%,实缴出资均为各自认缴出资的20%,认缴余额交付期限均为2015年11月13日。后该咨询公司将其41%的股权转让给该信息公司,并变更了工商登记,但两股东实缴出资仍仅为20%,至今未缴足出资。后某工程公司与该商贸公司发生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经生效判决确认,该商贸公司应向该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700万元及利息,因该商贸公司无履行能力,该工程公司起诉要求该咨询公司、该信息公司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两股东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该咨询公司抗辩称,其将41%的股权转让给该信息公司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并进行了工商备案登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债权人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在瑕疵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信息公司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该商贸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咨询公司虽转让其股权,但《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免除转让股东对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其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点评】 公司资本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系由股东出资而来,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关乎公司资本充实与否,也直接决定了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本案中两股东均系该商贸公司发起人,均有保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该咨询公司在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将其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后直至该商贸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该咨询公司应交纳出资部分亦未补足,该信息公司亦并未履行出资义务,且作为股权受让人,在明知该咨询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受让股权,对于该咨询公司的相关责任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两股东均应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未获管理人确认,应及时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债权。

  【案情】 某冶金公司与某运输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运输公司欠付该冶金公司20万元货款未偿付。后该冶金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申请破产,该冶金公司通知该运输公司偿债,但该运输公司主张该冶金公司对其也负有到期债务并向该冶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主张其享有抵销权,而该冶金公司管理人对该运输公司申报的债权未予确认,该运输公司既未偿债,也未通过诉讼方式请求确认其债权。后某置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该冶金公司对该运输公司的债权,该冶金公司破产程序终结被注销。该置业公司在要求该运输公司偿债未果后提起诉讼,该运输公司则以其对该冶金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主张抵销。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运输公司在其向该冶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获确认后,未采取诉讼方式请求确认其对该冶金公司享有债权或对其对该冶金公司债务享有抵销权,却仅以其单方声明方式主张其对该冶金公司享有债权,从而在该冶金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取得确认其对该冶金公司享有债权或抵销权的法律文书,继而在该冶金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该冶金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已注销灭失,该运输公司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已因该冶金公司破产终结而丧失其对该冶金公司或可享有的抗辩权和诉权,故该运输公司抗辩主张其对该冶金公司享有债权,已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该运输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

  【点评】 即使债权人确对破产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其在向破产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未获确认后,也应依法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其债权;而该运输公司在收到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债权并告知其可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其债权的通知后,仍放弃其依法可行使的诉讼权利,却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继续以其对破产债务人享有债权为由向受让破产债务人债权的受让人主张抵销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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